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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医保报销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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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退休人员单位报销75%;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实行限额、比例报销。退休人员和在职干部职工按工龄核定基数,其它人员,住院费超限额部分经县局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单位报销75%,个人负担25%。事业单位医保报销比例如下:1、门诊费用:退休人员和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核定基数,工龄在31年以上的,年人平定补420元,月平定补35元;26年至30年的,年人平定补360元,月平定补30元;21年至25年的,年人平定补300元,月平定补25元;16年至20年的,年人平定补240元,月平定补20元;11年至15年的,年人平定补180元,月平定补15元;10年(含10年)以下的,年人平定补120元,月平定补10元。门诊费由各单位按月随工资发放。2、一般性住院费用:退休人员单位报销75%;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提前离岗退养人员)按工龄实行限额、比例报销。工龄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按45%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500元;工龄在11至15年的,按5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1000元;工龄在16至20年的,按55%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2000元;工龄在21至25年的,按6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3000元;工龄在26年至30年的,按65%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每年4000元;工龄在31年以上的,按70%比例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5000元。3、重大疾病住院费:其它人员,住院费超限额部分经县局医疗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单位报销75%,个人负担2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2种观点: 单位医保报销比例如下:1、住院报销。(1)在职员工的医疗费用在1300元-3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医疗费用在3万元-4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0%;医疗费用在4万元-10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5%;医疗费用在10万元-30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85%,住院报销的起付线为1300元;(2)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在1300元-3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1%;医疗费用在3万元-4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4%;医疗费用在4万元-10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7%;医疗费用在10万元-30万元之间的,报销比例为90%,住院报销的起付线为1300元;2、门诊报销(1)在职员工在社区门诊就医报销比例为90%,在非社区门诊就医报销比例为70%。门诊报销的起付线为1800元,报销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2)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下,社区门诊就医报销比例为90%,在非社区门诊就医报销比例为85%;年龄在70岁以上,社区门诊就医报销比例为90%,在非社区门诊就医报销比例为90%,报销的起付线为1300元,报销的限额为2万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本医疗保险是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等费用。事业单位的能享受医保报销比例根据当地的规定执行。报销时需携带以下资料: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的原件;2、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3、门诊病历、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等就医资料原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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