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捱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

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区别?

来源:零捱科技网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

一、报复的认定

1、本罪与一般报复行为的界限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行报复,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但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报复论处。

2、本罪与诬告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其主要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报复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诬告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公民;

(2)犯罪目的不同。报复的目的是报复陷害他人而诬告的目的则是意图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犯罪手段不同。报复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假公济私,诬告则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

(4)陷害的对象不同。报复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这四种人,而诬告可以是任何干部和群众。

3、本罪和报复证人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报复证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民主权利。证人,是案件得到合法、公正处理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有些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证人的作用尤为重要。对证人进行报复必然会导致证人不敢作证或推翻原来所作出的证言,从而破坏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进行。因此,本罪属于妨害司法罪之类。报复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申诉、批评、检举等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报复证人罪的客观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报复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利用手中职权,假公济私,对证人进行报复,也可以是行为人没有利用职权而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依法作证的证人。这里的证人是指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词的人。报复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3)主观方面不同。两罪的主观特征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行为人具体的故意内容不同。报复证人罪的行为人出于报复证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侵害证人的合法权益,却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报复的行为人则出于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上述人等的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却希望其结果的发生。

(4)两者的主体要件不同。报复证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构成本罪,行为人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的公民;而报复的主体则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

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

1、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对象上,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4、在主体方面,本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5、在主观方面两罪虽同为故意,但其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

显示全文